(2015)益法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袁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0号罪犯袁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劳动积极,态度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20.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获得职业培训证及职业资格证书。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