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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维立与马文军、张(文)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立,马文军,张(文)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陈维立,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张(文)宇,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立诉被告马文军、张(文)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维立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