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维立与马文军、张(文)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立,马文军,张(文)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陈维立,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张(文)宇,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立诉被告马文军、张(文)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维立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务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