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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魏生荣与李子峰、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生荣,张云峰,李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魏生荣,男,汉族。被告张云峰,男,汉族。被告李子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生荣与被告李子峰、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生荣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私下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私下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