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道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道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家彬,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连城县。被告江道兴,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道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琳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家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道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江道兴因缺少资金,于1998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8年4月26日止,月利率7.92‰。借款到期后,被告江道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4年8月26日,结欠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30.62元。请求:判令被告江道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30.62元,及2014年8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被告江道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道兴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8年4月26日止、月利率7.92‰等内容。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江道兴发放贷款10000元,被告江道兴在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上签名按捺。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江道兴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8月26日,结欠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30.6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江道兴贷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结欠本金利息单、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家彬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道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江道兴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道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道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030.62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借款10000元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6元,减半收取137.88元,由被告江道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