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文海诉被告哈斯布拉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海,哈斯布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魏文海,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苑秀芳,女,汉族,系魏文海妻子。被告哈斯布拉德,男,蒙古族,32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海诉被告哈斯布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海撤诉。审判员 朝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