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胡松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62号罪犯胡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2月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鼓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78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胡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胡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