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因本案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9日,被告人罗××向揭阳市农业银行申请卡号为00062826800026466××的信用卡,并于2010年2月12日至同年10月17日间,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一直没有归还银行欠款。截止2014年5月20日,共结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下同)54905.24元,利息13082.55元,手续费1614.8元,滞纳金3519.86元,本息合计72762.45元。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先后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1月21日、4月17日以电话催收的方式,向罗××追讨欠款。罗××以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方式故意拖欠银行的欠款,达三个月以上。案发后,罗××的家属已退清透支的款项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8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流水账、账户详细信息、账户催收资料信息表、农行催收账单、追索情况的证明、催收历史记录、还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罗××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罗××的家属已退清全部赃款,且罗××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已缴交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