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淮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张某已受偿债权1万元,未受偿债权10.6万元及迟延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某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淮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