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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解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92号罪犯解冬,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被告人解冬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解冬于2013年10月1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解冬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解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解冬于2013年1月6日,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某等四人骗至封丘县某KTV当陪唱小姐,并在某宾馆指使他人给被害人杨某某等四人拍裸照且威胁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不准逃跑和报警。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冬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8月10日表扬、2014年12月10日表扬。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解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