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康存明与吴建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存明,吴建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康存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建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存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建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康存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巩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