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月红与青阳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朱月红,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青阳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汪邦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阳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阳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10.7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谷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