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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昌荣与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昌荣;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汪昌荣。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8组。法定代表人宋昌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昌荣与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昌荣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165000元、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375元,已同徐本纲、万寿祥、袁明春、陈清平、谢志华共领取180000元,余下款项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