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林会与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会,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强,牛月英,赵长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会,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生,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江,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育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军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牛月英,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赵长瑞,男,1959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王林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林会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林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林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庞润花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