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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丛茂桂与杨振、闫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丛茂桂,市民。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农民。被告闫乃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茂桂与被告杨振、闫乃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茂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闫乃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茂桂撤回对被告杨振、闫乃民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