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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政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杜华,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与被告人肖某某先电话约定好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肖某某在鼎城区港二口镇农贸市场对面的一早餐店内将事先用白色塑料包裹好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29克)卖给杨某,获得毒资300元。现场从被告人肖某某身上扣押毒品海洛因1.47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斗)扣字(2014)0431、0432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4)1346号物证检验报告、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斗姆湖派出所干警出具的抓获被告人肖某某的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编号73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呈阳性)、本院(2011)常鼎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系以贩养吸,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启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