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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苏颂洪与福建省华融禽业有限公司、林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颂洪,福建省华融禽业有限公司,林珠平,林珍水,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陈小宁,林忠彬,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王鹏庚,林忠明,王水泉,林忠朝,张久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苏颂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铭,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华融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珠平。委托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珠平,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珍水,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宁。委托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宁,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彬,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庚。被告王鹏庚,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忠明,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水泉,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忠朝,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久新,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述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颂洪与被告福建省华融禽业有限公司、林珠平、林珍水、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陈小宁、林忠彬、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王鹏庚、林忠明、王水泉、林忠朝、张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颂洪于2015年2月3日以与福建省华融禽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颂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颂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96元,减半收取38798元,保全费5000元吗,合计43798元,由原告苏颂洪负担。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张丽伟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