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檀源木业有限公司、颜世彪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檀源木业有限公司,颜世彪,高雅晖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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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A座14-15楼。法定代表人徐敏俊,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路凯嘉大厦2410。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颜世彪。被申请人高雅晖。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檀源木业有限公司、颜世彪、高雅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381756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檀源木业有限公司、颜世彪、高雅晖名下9381756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冀中联光大评报字(2015)第005号《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项下的机器设备。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