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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齐娟,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湘婷,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谢德明,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湘婷、被上诉人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的委托代理人陈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宁夏马兰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 莉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庞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红燕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