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30号原告:郝某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新,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