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佳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蔼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炜,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被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2元,减半收取11631元,由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崔丹丹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