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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凤龙与高贵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凤龙,高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高凤龙,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松树林村。身份证号:×××,电话:158XX****XX。被申请人高贵君,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身份证号:×××。申请人高凤龙与被申请人高贵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高贵君在银行的存款3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贵君在银行的存款3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