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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仲审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慧与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仲审字第00096号申请人陈慧。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凤北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徐江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慧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3日作出(2013)镇裁字第14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三项裁决:被申请人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协助申请人仲定国办理产权证。该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第三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臧勇平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未参加本次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镇裁字第149号裁决第三项不违背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镇裁字第149号裁决的第三项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东 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