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高某某,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