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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高某某,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