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卫德福与陈春莲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德福,陈春莲,穆春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卫德福,男,1954年2月9日出生。被告陈春莲,女。被告穆春阳,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德福与被告陈春莲、穆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卫德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