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四宏,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红,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俊平,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代表人:董晓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智杰,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