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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恩义与孙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义,孙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恩义。被执行人孙奎。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恩义与孙奎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给付内容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