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恩义与孙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义,孙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恩义。被执行人孙奎。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恩义与孙奎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给付内容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