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桐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格格诉桐柏县城关镇爱尚公寓主题宾馆、李静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格格,李静

案由

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李格格,女,1994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形瑞,女,系原告李格格母亲。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静,女,1988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格格诉被告桐柏县城关镇爱尚公寓主题宾馆、李静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进行伤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