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格格诉桐柏县城关镇爱尚公寓主题宾馆、李静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格格,李静
案由
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李格格,女,1994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形瑞,女,系原告李格格母亲。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静,女,1988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格格诉被告桐柏县城关镇爱尚公寓主题宾馆、李静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因需进行伤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