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权、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李权,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35号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19-46号。组织机构代码:07545944-9。法定代表人:罗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蜀玉,男,汉族。被告:李权。委托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黎明路金座大厦A座2-11-1。法定代表人:蒲志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权、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权、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权、重庆市涪陵区遂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黄石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