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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方学培与钟本平、周江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培,钟本平,周江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方学培。被执行人:钟本平。被执行人:周江汉。原告方学培与被告钟本平、周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学培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人来院要求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江汉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