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明生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明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445号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组织机构代码:79720623-2。委托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牙克石市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内蒙古牙克石市,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唐明生,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唐明生的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唐明生的支付令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唐明生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元,由申请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