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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爱平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平,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郑爱平(萍)。被告徐涛。原告郑爱平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爱平诉称,2009年11月16日,被告因开店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又于2013年2月9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徐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2月9日,被告徐涛向原告郑爱平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丈人郑爱平人民币15000元整”,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之借条等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当按借条中约定的数额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爱平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