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56号罪犯梁勇,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湛中法刑一��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处被告人与同案另一被告人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31002.5元,其中被告人应负担129300.75元。判决生效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勇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29300.75元,但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10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1分(2014年8月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