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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汤本兰与晏利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本兰,晏利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4号原告:汤本兰,女。委托代理人:田发伟,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利强,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本兰诉被告晏利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本兰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本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汤本兰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