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刁克雄、旃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克雄,旃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被执行人刁克雄,男。被执行人旃树红,女。本院在执行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刁克雄、旃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