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梅与被告刘少华、罗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刘少华,罗姣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刘永梅。被告刘少华。被告罗姣姣。系刘少华之妻。原告刘永梅与被告刘少华、罗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少华、罗姣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梅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对被告刘少华、罗姣姣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亚琳审 判 员 刘红兵人民陪审员 周济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