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5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宋铁锁与孙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铁锁;孙继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铁锁,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孙继忠,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原告宋铁锁与被告孙继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铁锁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孙继忠支付欠款人民币5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继忠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继忠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仅有农业银行一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被冻结,目前余额为2140.6元,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仅有农业银行一账号被冻结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