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 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1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0晚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瑞金市象湖镇京里街大众网吧上网。次日凌晨5时许,谢某某发现在该网吧包厢内上网的姜某某已睡着,其电脑桌上放有两部手机(一部“苹果5S”型手机,另一部“三星N719”型手机),于是进入包厢内将两部手机盗走并逃离网吧。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盗得的“三星N719”型手机以700元价格卖给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信和手机配件批发”店店主刘某某,随后,谢某某来到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苹果专卖店,要求工作人员对其偷来的“苹果5S”型手机进行解锁,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二部手机总价值为8512元。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患有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谢某甲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价格鉴定意见书,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脏中心心脏彩超报告单,收押人员入所前健康检查表,被告人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其患有严重疾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