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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邴某、仇某甲与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仇某甲,仇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邴某,女。原告仇某甲,女。被告仇某乙,男。原告邴某、仇某甲与被告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某、仇某甲撤回对被告仇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