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邴某、仇某甲与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仇某甲,仇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邴某,女。原告仇某甲,女。被告仇某乙,男。原告邴某、仇某甲与被告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某、仇某甲撤回对被告仇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