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小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石小虎,杨娜,杨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小虎,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杨娜,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杨亮亮,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石小虎名下豫A0WR**小轿车(发动机号码0159D234,车架号LBV5S3104ESJ07013)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