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锐与江忠祥、黄聪苗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江忠祥,黄聪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08-2号原告:刘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江忠祥,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黄聪苗,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锐与被告江忠祥、黄聪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忠祥、黄聪苗涉嫌犯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