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立雄与被执行人刘礼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雄,刘礼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唐立雄。被执行人刘礼筛。唐立雄诉刘礼筛股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嘉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立雄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361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礼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靖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