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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韩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韩国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王秀兰,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韩国臣,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韩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