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白清治与王一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白清治,个体。被告:王一柱,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治与被告王一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治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吕绪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