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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2015年1月9日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又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邓君、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姜珍光、被告人冯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等二十余人,于2014年4月1日,聚集在习文乡板屯村南地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KJ-9项目经理部开展清表工作施工现场,手持铁锨、粪钗等工具阻挡施工车辆,恐吓施工人员,威胁“谁要进地就打死谁”,致使清表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改扩建前的文物勘探工作顺利进行。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清表工作才于2014年4月14日重新开工。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均供述和板屯村许多群众持铁锨、粪叉一起到现场阻止清表的事实,主要提出高速公路施工没有国家批文,补偿未到位,他们的行为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接受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委托,开始对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段,改扩建工程涉及的建设区域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其中,习文乡板屯村的河北省界主线收费站计划建设区域,位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邺城古文化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经初步勘探,探明该区域地下埋有古墙基、墓葬、窑址、灰坑等古迹,需进一步清理地表进行考古挖掘。2014年4月1日,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KJ-9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人员到习文乡板屯村南地施工现场开展清表工作,为考古挖掘工作做准备。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得知后即通过在王某甲家中架设的高音喇叭广播,召集人员拿着工具去阻止施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冯某等二十余人到施工现场后,即手持铁锨、粪叉等工具阻挡施工车辆,恐吓施工人员,威胁“谁要进地就打死谁”,施工人员和车辆被迫撤离,致使清表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改扩建前的文物勘探工作顺利进行。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清表工作才于2014年4月14日重新开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和视频截屏照片十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预审字(2010)304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段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证实,该项目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通过土地预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函规划(2011)4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基础(2011)1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同意实施该工程。5、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574号关于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冀交公(2012)342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均证实,该改扩建项目设置1处省界主线收费站,出冀方向单幅设站,收本项目通行费,代豫发卡。6、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09)1471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段改扩建项目涉及邺城遗址和磁县北朝墓群选线方案的批复和河北省文物局冀文物函(2010)64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段(冀豫界)改扩建项目穿越邺城遗址和磁县北朝墓群遗址方案的函均证实,该项目施工前要进行考古工作。7、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家庄至磁县段(冀豫界)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委托合同证实,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委托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进行考古工作。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证实,经初步勘探,探明该区域地下埋有古墙基、墓葬、窑址、灰坑等古迹,需进一步清理地表进行考古挖掘,发掘前应进行清表工作。9、石安改扩建KJ9项目经理部证明,要对主线收费地段上的古墓进行发掘,发掘前要对麦苗进行清理。10、石安高速征用土地协议书、京港澳高速主线站征地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情况、征地考古挖掘补偿表、临时考古协议证实,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在临漳县习文乡板屯村进行征地工作,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群众,并与群众签订了有关协议。11、考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正在进行考古工作。12、王某丙证明,石安高速收费站征用土地进行古墓发掘前,需进行麦苗清理工作。2014年4月1日下午2点左右板屯村来了大约二三十人,手里拿着铁锹、粪叉之类的东西,站在路上不让施工车辆进入,并大声喊叫谁进地就干死谁等话,气焰十分嚣张,威胁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致使考古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清表工作才于2014年4月14日重新开工。13、岳某证明,他们施工的是主线收费站项目,地已经征了,年前考古发现地下有古墓,需要发掘后才能施工,发掘前要把地上的麦苗清理。2014年4月1日他们和乡政府、村干部一起去清理麦田,这时有二三十人都拿铁锹或铁叉到现场,喊不能往前走,谁来就干死谁。14、赵某、刘某甲均证明,高速公路收费站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补偿到位,由于收费站的工期延后,王某甲及别的群众都在原来自己种的地里种了麦子。后经研究决定,对种上麦子的群众又进行了青苗补偿,并签订了协议,同意考古队进行考古。4月1日下午按照乡里安排清理麦苗,为考古工作做准备,王某甲私自在家按了大喇叭,广播说施工的要去地里,大家拿着铁锹、粪叉去地里。随后王某甲就拿着铁叉和二三十人到地里去阻止清表。15、郑某、姚某均证明,4月1日下午1时左右,听见王某甲用大喇叭喊话,让大家都拿铁锹、粪叉去南地阻止清表。17、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均供述,那天王某甲拿粪叉,刘某拿摄像机、冯某拿铁锨和王某乙等二三十群众一起到现场,不让施工人员进地,谁进地就和谁拼了。他们从上午八九点左右到地里,直到下午三点左右才回家。18、并有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冯某、王某乙等人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施工没有国家批文,且补偿未到位,他们的行为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国土资源部已通过该项目土地预审,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发改委均同意实施该工程,且交通运输部施工图设计设置一处省界主线收费站,国家文物局要求该项目施工前要进行考古工作。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委托合同证实已委托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进行考古工作。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证实该区域地下埋有古墙基、墓葬、窑址、灰坑等古迹,需进一步清理地表进行考古挖掘,发掘前应进行清表工作。石安高速征用土地协议书、京港澳高速主线站征地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情况、征地考古挖掘补偿表、临时考古协议及赵清河、刘起义均证实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群众,并与群众签订了有关协议,且案发时是为了考古发掘而进行的清表工作。四被告人亦均供认手持工具到现场恐吓施工人员,阻止清表的事实。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甲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刘某、冯某、王某乙刑期均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