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健辉助理审判员 杨豫军人民陪审员 任亚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