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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开洪诉被告陈爽、陈全、广元市宏泰矿产有限公司青溪硫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开洪,陈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46号原告梁开洪,男,汉族,52岁。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男,汉族,44岁。原告梁开洪诉被告陈爽、陈全、广元市宏泰矿产有限公司青溪硫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全在绵竹市交通局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竹市交通局应向被告陈全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