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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瑞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73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瑞陞,男,1993年9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寿阳县平头镇罕山村村民,住。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次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2015年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高瑞陞在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高瑞陞被抓获后,本院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瑞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22时30分,在太旧高速公路上,从晋中北高速入口往太原的方向上,在大约1公里的路程中,杨某驾驶晋K×××××车,在超过津A×××××的车以后,时而刹车、时而左右占道行驶,再次刹车以后,津A×××××的车刹车不及,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高瑞陞下车看见自己的车被撞后,从车上取出棒球棍就殴打李某,然后殴打朱某,期间向二人索要修车费,要取1600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经榆次区公安分局医学技术鉴定:受害人朱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者李某右额颞部皮下血肿、右面部软组织创、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瑞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高瑞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22时30分,在太旧高速公路上,从晋中北高速入口往太原的方向上,在大约1公里的路程中,杨某驾驶晋K×××××车,在超过津A×××××的车以后,时而刹车、时而左右占道行驶,再次刹车以后,津A×××××的车刹车不及,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高瑞陞下车看见自己的车被撞后,从车上取出棒球棍就殴打李某,然后殴打朱某,期间向二人索要修车费,要取1600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经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伤者朱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者李某右额颞部皮下血肿、右面部软组织创、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高瑞陞与被害人李某、朱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高瑞陞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已履行。李某、朱某对高瑞陞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在晋中北高速路口上来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奥迪轿车,奥迪车在行车道与超车道之间左右摆动行驶,行驶速度很慢。在距离奥迪车十余米时,奥迪车突然停车,该的车紧急刹车后撞向奥迪车的保险杠,该与朱某下车查看情况,奥迪车上也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从奥迪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拿出一根棒球棍,那人过来就打向该的右眼上额部和右肩部,那人边打边说:“把钱都拿出来”,该就上车打电话报警,那人又向朱某打去,后朱某让该把钱给他们,他们拿上钱后驾车离开。该辨认出被告人高瑞陞就是打该的人。2、被害人朱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在晋中北高速路口上来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奥迪轿车,奥迪车在行车道与超车道之间左右摆动行驶,行驶速度很慢。在距离奥迪车十余米时,奥迪车突��停车,该的车紧急刹车后撞向奥迪车的保险杠,该与李某下车查看情况,奥迪车上也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从奥迪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拿出一根棒球棍,那人先打了李某两棍子,该看到李某头上流血,那人边打边说:“把钱都拿出来”,李某跑到车上报警,那人就开始砸车,砸完车后就开始打该,该用胳膊拦挡,奥迪车另一人把棒球棍抢走。后该让李某把钱给他们,他们拿上钱后驾车离开。该辨认出被告人高瑞陞就是打该的人。3、被告人高瑞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28日晚10点多,该与杨某驾车从晋中北高速口回太原,有一辆半挂车撞向该车的尾部,该与杨某下车查看情况,该中午喝了酒,就从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棍打半挂车上下来的人。该先把一人打的蹲下,头上流血,那人就跑回车上,又有一人走过来,该就又打这个人并说:“拿钱”。该就用棒球棍打半挂车的玻璃和大灯,半挂车的人给了该1600元,该与杨某驾车离开。4、证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8日晚,该与高瑞陞驾车从晋中北高速口回太原,有一辆大车在该的车前行驶,该超车大车不让,后该超过大车后,故意时左时右占道行驶,接着就发生了追尾事故。该驾车向前开了几十米,高瑞陞从后备箱里拿出棒球棍向大车上下来的两个人打去,该看见有一人头部流血,蹲在地上,站起来后就回到车上,高瑞陞就将车大灯和车玻璃打碎。大车上又过来一个人,高瑞陞就向那个人要钱,并用棒球棍打了那人几下,该看见那人脸上流血了,那人给了高瑞陞1600元。后该与高瑞陞驾车离开。证人卫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30日,高瑞陞和康馨园来到该的富士汽修店,该店里停的一辆黑色车牌号为晋K×××××奥迪轿��,高瑞陞对该说把车修一下,并给了该1600元的修车押金,该查看这辆车后发现该车受损是被其他车撞击所致。6、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榆)公(刑技)鉴(活检)字[2014]第67、68号李某、朱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李某右额颞部皮下血肿、右面部软组织创、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伤者朱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7、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字[2014]第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车牌号为津A××××ד东风天龙”牌汽车损失价值为549元。8、太原市小店路捷汽车服务公司维修结算单,证明车牌号为晋K×××××奥迪轿车维修支出13600元。9、晋中市中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录像截图。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车牌号为晋K×××××奥迪轿车车主为寿阳祥坤煤化有限公司,且该车无其他违法行为。11、被害人朱某、李某与被告人高瑞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明被告人高瑞陞与被害人李某、朱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高瑞陞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已履行。李某、朱某对高瑞陞的行为表示谅解。12、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并随案移交铝制棒球棍一根。13、被告人高瑞陞的户籍材料,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朱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右额颞部皮下血肿、右面部软组织创、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高瑞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瑞陞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高瑞陞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李某、朱某对高瑞陞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高瑞陞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瑞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高瑞陞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原     琳     琳审判员 柴     富     恒审判员 贾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     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