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张某某,付先宝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张小艳张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小沙峁村。农民。被告付先宝付某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小沙峁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张某某与被告付先宝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艳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先宝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