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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秦某某,女,192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27信箱。被告陈某乙,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丙,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丁,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戊,女,汉族,农民,住丰都县龙孔镇大坝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林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