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0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陕西大开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开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087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大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保证金四十四万八千四百二十九元零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